(2014)宜刑执字第0039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邱宜虎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邱宜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宜刑执字第00393号罪犯邱宜虎,男,197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广德县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东角湖监区二十分监区服刑。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30日作出(2009)广刑初字第01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宜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邱宜虎等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邱宜虎与其他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日以(2010)宣中刑终字第0010号刑事判决,维持对邱宜虎的定罪量刑及邱宜虎等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的判决内容;但邱宜虎被公安机关治安拘留十五日应予以折抵刑期。后交付执行。2012年11月12日以(2012)宜刑执字第283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09年2月7日起至2017年4月23日止)。现执行机关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以邱犯近期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劳动态度端正,在服装车间从事特机生产劳动中,服从分工,听从安排,超额完成任务。该犯共受到计分考核记功1次,表扬1次、分局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1次的奖励。2013年6月19日,广德县民政局出具证明,证明该犯家庭经济困难,属特困家庭扶持对象,但该犯未提供相关具体材料予以印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三课”学习鉴定表及个人小结、证明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邱宜虎减刑一案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罪犯邱宜虎在减刑以来的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未执行财产刑,虽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但未提供相关具体材料予以印证,故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掌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邱宜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9年2月7日起至2016年8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庆华审判员 王 萍审判员 程 非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