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东法刑一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叶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惠东法刑一初字第74号公诉机关惠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某,男,1975年7月24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2月2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依法逮捕。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惠东检刑诉(2014)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审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某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2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叶某某驾驶一辆货车从惠东平山往多祝方向行驶,行至惠东县S356线平山鹤田村路段处时,碰撞同方向行驶由陈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造成陈某某受伤,经送惠东县协和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叶某某用其手机打110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经惠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叶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叶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叶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当庭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叶某某驾驶一辆货车从惠东平山往多祝方向行驶,行至惠东县S356线平山鹤田村路段处时,碰撞同方向行驶由陈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造成陈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叶某某用其手机打110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惠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叶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叶某某的家属与被害人陈某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出具声明书,请求对叶某某从轻判处。以上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实案件来源及公安机关依法启动本案的侦查程序。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地点及现场概况。3、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证实被告人叶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4、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实被告人叶某某驾驶的上述车辆制动系、转向系性能有效,灯光装置齐全,线路完整。5、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证实因被害人陈某某家属不同意解剖,结合案情及尸表检验情况综合评断:陈某某排除生前被他人使用暴力打击致死,符合因生前受巨大机械外力作用(类车辆碰撞、倒地)致伤而死亡。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经惠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叶某某驾驶车辆忽视行车安全,未充分注意路面情况安全驾驶,存在严重过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7、赔偿协议书、声明书,证实被告人家属已经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8、被告人叶某某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叶某某的姓名、住址、出生年月日,以及没有前科劣迹等基本情况。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认定。此外,还有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叶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叶某某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具有酌定从轻情节。被告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结合被告人的自首、赔偿等情节,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叶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 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作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