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高法执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王超申请执行侯振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超,侯振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法执字第159号申请执行人王超被执行人侯振静本院在执行王超申请执行侯振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0日作出(2012)高民初字第42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建忠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3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王超自愿同意中止此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高民初字第4241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龚万桥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志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