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执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乔彦生与乔艳芝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彦生,乔艳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沙执字第222号申请执行人:乔彦生,男,汉族,1961年5月17日出生,乌鲁木齐市商贸城退休工人,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阿里路21号1号楼2单元102室。被执行人:乔艳芝,女,汉族,1958年5月18日出生,乌鲁木齐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一分公司退休工人,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南路102号1栋1单元502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沙民一初字第93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乔艳芝的存款、收入3394.1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乔艳芝负担本案执行费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宇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孟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