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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初字第0179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魏登科与王贤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登科,王贤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01795号原告:魏登科被告:王贤亮本院在审理原告魏登科与被告王贤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魏登科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贤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魏登科的申请是对其享有的诉权的一种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登科撤回对被告王贤亮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魏登科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米良审 判 员  顾登忠人民陪审员  黄文柏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秦伟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