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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茂中法刑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邱广斌犯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邱广斌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茂中法刑执字第48号罪犯邱广斌,男,196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茂名监狱服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0日作出(2011)深罗法刑一初字第18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广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4年10月3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茂名监狱于2013年12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邱广斌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邱广斌在服刑考核期间,获得2013年9月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3年9至2013年10月嘉奖2次。罚金已足额缴交。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金缴交票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邱广斌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邱广斌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4年1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栋审判员  张 虹审判员  黄 媚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龙俊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