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射耦民初字第001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黄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射耦民初字第0016号原告黄某。被告许某。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受理了黄某诉许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原告黄某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黄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兆如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袁 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