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枣刑执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臧远新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臧远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枣刑执字第375号罪犯臧远新,男,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高密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作出(2001)潍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臧远新犯盗窃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四年四月十二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鲁刑执字第35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二○○九年一月二十日本院作出(2009)枣刑执字第3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59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3年12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臧远新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3次,嘉奖2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臧远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于2011年12月至2013年11月间,受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3次,嘉奖2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臧远新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臧远新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臧远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兆江审判员 何 伟审判员 纪金洁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飞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