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乐假释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黄厚春犯职务侵占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乐假释字第5号罪犯黄厚春,男,生于1977年3月18日,汉族,高中文化,现在四川省雷马屏监狱服刑。原住四川省达县。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8日作出(2010)富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黄厚春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刑期自2009年4月22日起至2016年4月20日止。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曾于2012年8月10日减刑1年。刑期变更至2015年4月21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雷马屏监狱于2014年1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4年1月15日至2014年1月19日实行了裁前公示,2014年1月22日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雷马屏监狱提出罪犯黄厚春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认罪服法,听管服教,接受管理教育,遵规守纪,安心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思想教育,能积极参加监狱、监区组织的各项活动,协助民警维护正常监管秩序。根据《罪犯考核奖罚实施办法》规定,该犯在考核中共获标准考核分110分。该犯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提请对罪犯黄厚春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厚春在服刑中,遵守监规,认罪服法,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确有悔改表现且实际服刑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以上改造表现,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该犯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罪犯鉴定表,奖惩审批表、拟提请假释罪犯调查评估意见书、管教民警及同改服刑罪犯的证词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厚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厚春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5年4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伟勋审 判 员  伍 健代理审判员  陈 兵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南娟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