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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初字第82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63年3月16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委托代理人:姚坤、马丹丹,开封市新区西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孔某某,女,汉族,1974年10月26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原告王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孔某某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培霞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一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