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初字第82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63年3月16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委托代理人:姚坤、马丹丹,开封市新区西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孔某某,女,汉族,1974年10月26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原告王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孔某某的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培霞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一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