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涉执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曹华魁与钱小军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华魁,钱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涉执字第281号申请执行人曹华魁,农民。被执行人钱小军,农民。申请执行人曹华魁与钱小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2013)涉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曹华魁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涉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炳勋审判员 王玉龙审判员 杨辉东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治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