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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汤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董广明、魏守华抢劫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广明,魏守华,黄卫江,林传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汤刑初字第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广明(曾用名董宏雨),男,1975年8月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1996年6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0年4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辩护人遇运辉,黑龙江鸿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魏守华(别名大华),男,1975年8月2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辩护人毕明才,黑龙江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卫江(别名铁柱),男,1973年9月1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被告人林传坤,男,1983年11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平潭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3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11月13日被逮捕,同年11月15日被取保候审。汤原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13)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广明、魏守华犯抢劫罪、盗窃罪、黄卫江犯盗窃罪、林传坤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汤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广明、魏守华及其辩护人遇运辉、毕明才,被告人黄卫江、林传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汤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抢劫犯罪2012年12月12日,被告人董广明、魏守华流窜至汤原县汤原镇文博小区,董广明利用锡纸开锁技术将401室夏某某家防盗门打开,二人在室内盗窃过程中,夏某某的弟弟夏某回家将二人堵在室内,魏守华为抗拒抓捕持刀威胁夏某,董广明趁机打开房门,二人逃离现场。后经被害人清点,被盗现金900元。所获赃款被二人均分挥霍。盗窃犯罪1.2012年10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董广明、魏守华先后流窜至桦川县悦来镇、鹤岗市、汤原县、富锦市、抚远县、建三江农垦管理局、同江市、鸡西市、七台河市、桦南县,董广明利用锡纸开锁技术,二人入室盗窃13起,盗得貂皮大衣、金银首饰、手表、烟酒等物品及现金,总计价值人民币325006元。2.2013年2月27日,被告人董广明、黄卫江流窜至哈尔滨市阿城区学府小区张某某家,黄卫江望风,董广明利用锡纸开锁技术打开房门,二人入室盗得集邮册1本(价值人民币200元)、现金人民币3万元。综上,被告人董广明参与盗窃14起,盗窃金额355206元;被告人魏守华参与盗窃13起,盗窃金额325006元;被告人黄卫江参与盗窃1起,盗窃金额30200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2013年2月,被告人林传坤在哈尔滨市以3.5万元的价格分两次非法回收被告人董广明、魏守华盗窃的金银首饰,并将所收金银首饰卖给其老乡,非法收益2000元。案发后,赃款被扣押。公诉机关以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各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价格鉴定意见等证据为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被告人董广明、魏守华犯抢劫罪、盗窃罪,黄卫江犯盗窃罪,林传坤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请惩处。被告人董广明辩称,在盗窃鹤岗市尉德生家的物品中没有两块手表。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观点:1、公诉机关指控董广明犯抢劫罪属于转化型抢劫,与通常入户抢劫不完全相同,社会危害性也不是特别大,可从轻处罚。董广明入室盗窃的财物数量较小,二人只是为了脱身才拿出水果刀让被害人让开,董广明没有实施其他任何暴力,也没有任何反抗行为,情节轻微,应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十年处以刑罚。2、对盗窃犯罪的次数和财物没有异议,但在建三江的盗窃中,翡翠手镯和月亮石戒指的价格是按照被害人提供的信誉卡认定的,具有不合理性,应委托估价机构进行估价。3、董广明在归案后,绝大部分赃款赃物都已返还被害人,减轻了其社会危害性,可从轻处罚。4、董广明在归案后,符合坦白情节,认罪态度也较好,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魏守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观点:1、魏守华被抓获后,主动交代公安机关不掌握的抢劫犯罪,可以认定自首。2、在共同盗窃犯罪中,魏守华是所起作用、地位相对较小的主犯。3、案发后,魏守华积极退赃,且平时表现较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卫江、林传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抢劫犯罪2012年12月12日,被告人董广明、魏守华流窜至汤原县汤原镇文博小区,董广明利用锡纸开锁技术将401室夏某某家防盗门打开,二人在室内盗窃过程中,夏某某的弟弟夏某回家将二人堵在室内,魏守华为抗拒抓捕持刀威胁夏某,董广明趁机打开房门,二人逃离现场。后经被害人清点,被盗现金900元。所获赃款被二人均分挥霍。以上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害人夏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12月12日9时50分许,他抱着女儿到姐姐夏某某家,他用钥匙打开房门进屋并把孩子放在地上,刚脱下一只鞋,从东卧室出来两名男子,其中一个胖子右手拿着一把黑色弹簧刀,边走边说让他赶紧靠边。他抱起孩子靠在一边,较瘦男子打开房门,二人就跑了,他就报警了。夏某某家丢失现金500余元,还有500多元硬币。拿刀的男子三十多岁、较胖、圆脸、穿黑色带帽子棉服、身高1.7米左右、背一个黑色四方小挎包、本地口音。较瘦男子四十左右岁、比胖子稍高、穿棕色棉服。刀是一把黑色弹簧刀、10公分左右、刀尖是尖的。夏某的辨认笔录证实,夏某对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进行辨认,指出8号男子(魏守华)是用刀威胁他的人,12号男子(董广明)是打开房门的人。被害人卜某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12月12日,夏某到他家串门时赶上两名男子在他家翻东西,其中一人用刀将夏某逼住,一人将房门打开,两男子跑了。他回家经清点发现被盗现金900余元,其中500元是纸币,面值均是红色百元的,放在南侧卧室的电脑桌抽屉里,还有大约400多元硬币,放在卧室衣柜兜子里,但兜子没丢。他家门窗没有撬盗痕迹。被告人董广明的供述证实,2012年12月中旬,他和魏守华到汤原县一小区的四楼住宅,利用锡纸开锁技术打开房门进入室内,他俩翻到几百元钱,刚要出去时,这家突然回来一个男子,魏守华拿出刀逼该男子靠边躲开,他打开房门就跑来了。被告人魏守华的供述证实,2012年12月份,他和董广明到汤原县一小区的四楼住宅,董广明用开锁技术打开门,他俩正在翻东西,门突然打开,进来一个男子还领着一个小孩,他拿出一把黑色水果刀,让该男子靠边,该男子抱起小孩给他们让开,董广明打开房门,他俩就跑了。从楼上跑下来时,他把水果刀扔了。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二)盗窃犯罪1.2012年10月17日,被告人董广明、魏守华流窜至桦川县悦来镇易百汇小区张某家,由魏守华望风,董广明利用锡纸开锁技术打开房门,二人进入室内,盗走黄金手镯2个(价值人民币28668元)、现金人民币1500元、貂皮大衣1件(价值人民币12000元)。而后,二人又到于某家,用同样方法进入室内,盗走白色索尼PSP游戏机1部(价值人民币700元)、现金人民币5000元。所盗赃物被卖掉,二人将赃款平分后挥霍。案发后,已返还张某赃款21000元,返还于某赃款2800元。2.2012年11月26日,被告人董广明、魏守华流窜至鹤岗市西内环社区尉某某家,魏守华望风,董广明利用锡纸开锁技术打开房门,二人进入室内,盗走女式貂皮大衣1件(价值人民币14000元)、男士欧米茄手表1块(价值人民币13500元)、男士江诗丹顿手表1块(价值人民币30000元)、步步高学习机1部(价值人民币2158元)、白金手链1条(价值人民币720元)、现金人民币700元。手表被董广明占有,其余赃物被卖掉,赃款被二人平分后挥霍。案发后已返还尉某某赃款31000元。3.2012年12月12日,被告人董广明、魏守华流窜至汤原县文博小区亢某某家,利用锡纸开锁技术二人进入室内,盗走银戒指1枚(价值人民币50元)、银项链1条(价值人民币20元)、黄金转运珠1个(价值人民币720元)、现金人民币200元。而后,二人又来到乔某某家,用同样方法进入室内,盗走女式貂皮大衣1件(价值人民币14400元)、三普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300元)、现金人民币200元。所盗赃物被卖掉,赃款被二人平分后挥霍。案发后已返还亢某某赃款500元,返还乔某某赃款7500元。4.2013年1月13日,被告人董广明、魏守华流窜至富锦市富丽华庭小区宋某某家,二人利用锡纸开锁技术进入室内,盗走黄金项链1条(价值人民币7436元)、黄金戒指1枚(价值人民币4056元)、银戒指1枚(价值人民币35元)、第四套人民币现金200元。第四套人民币被魏守华占有,首饰被卖掉,赃款被二人平分挥霍。案发后,第四套人民币被扣押返还,另返还宋某某赃款5500元。5.2013年1月21日,被告人董广明、魏守华流窜至抚远县粮食局综合楼龚某某家,二人用锡纸开锁技术进入室内,盗走现金人民币60000元、人民币纪念册1本(内有现金人民币186元)、袁大头钱币1枚(价值人民币300元)、毛主席纪念章30枚(价值人民币300元)、摩托罗拉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400元)、男士CASIO手表1块(价值人民币840元)。所盗手表、毛主席纪念章被二人扔掉,手机、袁大头钱币被魏守华占有,赃款被二人平分挥霍。案发后,手机、袁大头钱币被扣押返还,另返还被害人龚某某赃款60136元。6.2013年1月28日,被告人董广明、魏守华流窜至建三江农垦管理局保险楼张某某家,二人利用锡纸开锁技术进入室内,盗走白狐披肩1件(价值人民币9900元)、黄金手镯1个(价值人民币17436元)、铂金钻戒1枚(价值人民币1500元)、紫金项链1条(价值人民币500元)、紫金戒指1枚(价值人民币200元)、翡翠手镯1个(发票价格3949元)、月亮石戒指1枚(发票价格7790元)、联想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100元)、柒牌腰带1条(价值人民币50元)。所盗项链、戒指被变卖,赃款被二人平分后挥霍。所盗手机被魏守华占有,貂皮披肩、翡翠手镯、黄金手镯、柒牌腰带被魏守华留在家中,案发后,赃物被扣押并返还。7.2013年1月30日,被告人董广明、魏守华流窜至同江市龙发家苑厢房楼王某某家,二人利用开锁技术进入室内,盗走现金人民币3400元、女式貂皮大衣1件(价值人民币5000元)、佳能单反照相机1部(价值人民币7700元)、黄金手链1条(价值人民币4237元)、黄金戒指1枚(价值人民币1252元)、黄金空心兔子1个(价值人民币1588元)、黄金耳钉1对(价值人民币504元)、紫金手链1条(价值人民币560元)、紫金项链1条(价值人民币700元)、紫金戒指1枚(价值人民币280元)、紫金耳环1副(价值人民币369元)、铂金戒指1枚(价值人民币2310元)、水晶项链、耳环1套(价值人民币50元)、翡翠手镯1个(未作价)。所盗水晶、翡翠首饰被二人扔掉,照相机、黄金手链、耳钉留在魏守华家中,其余赃物被变卖,赃款被二人平分后挥霍。案发后,未变卖赃物被扣押并返还,另返还王某某赃款7500元。8.2013年3月5日,被告人董广明、魏守华流窜至鸡西市鸡冠区中北1号楼高某某家,二人利用开锁技术进入室内,盗走女式貂皮大衣1件(价值人民币7160元)、手表1块(价值人民币300元)。而后,二人以同样方法进入1号楼5单元501室魏方家,盗走现金人民币3000余元、女式貂皮大衣1件(价值人民币6000元)、精装苏烟1条(价值人民币700元)、普通苏烟1条(价值人民币450元)、黄鹤楼1916香烟1条(价值人民币1200元)、中华香烟2条(价值人民币1300元)、黄金耳环1副(价值人民币700元)。所盗貂皮大衣、手表、精装苏烟、黄鹤楼香烟、黄金耳环被魏守华留下,其余赃物被变卖,赃款被二人平分后挥霍。案发后,未变卖赃物被扣押并返还。9.2013年3月5日,被告人董广明、魏守华流窜至七台河市桃山区东方花园黄某某家,二人用开锁技术进入室内,盗走女式貂皮大衣2件(价值人民币10500元)、中华香烟1条(价值人民币650元)、茅台酒2瓶(价值人民币1000元)。所盗赃物被魏守华留下,案发后,赃物被扣押并返还。10.2013年3月6日,被告人董广明、魏守华流窜至桦南县凯源小区刘某某家,二人用开锁技术进入室内,盗走现金人民币2500元、女式貂皮大衣2件(价值人民币18600元)、獭兔皮草大衣1件(价值人民币500元)、女式手表1块(价值人民币100元)、茶叶6盒(价值人民币260元)、白钢手镯1个、装饰项链2条(价值人民币30元)、黄金坠2个(价值人民币487元)、彩金项链1条(价值人民币1000元)、18K金项链3条(价值人民币600元)、装饰项链1条(价值人民币10元)。案发后,赃款、赃物被扣押并返还。11.2013年2月27日,被告人董广明、黄卫江流窜至哈尔滨市阿城区学府小区张某某家,由黄卫江望风,董广明利用锡纸开锁技术打开房门,二人进入室内,盗走现金人民币30000元、集邮册1本(价值人民币200元)。所盗赃款董广明分得16000元,黄卫江分得14000元,集邮册被黄卫江占有。案发后,集邮册被扣押并返还,另返还张某某赃款20600元。综上,被告人董广明参与盗窃14起,涉案金额355206元;被告人魏守华参与盗窃13起,涉案金额325006元;被告人黄卫江参与盗窃1起,涉案金额30200元。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10月17日晚,他回家发现被盗,丢失黑色雪海传奇牌女式中长款貂皮大衣1件、黄金手镯2个和现金1500元钱,手镯和钱都放在北卧室床头柜里的黑色女式拎兜里。被害人于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10月17日16时许,她回家发现被盗,丢失现金5000元,白色索尼牌PSP一个。现金都是百元票面,放在西卧室衣柜里。被害人尉某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11月26日下午,他回家发现被盗。丢失华伦贝尔牌深蓝色女式中长款貂皮大衣1件、欧米茄男表1块、江诗丹顿手表1块、步步高学习机1部、白金手链1条、现金700元钱。貂皮大衣在小卧室衣柜中,手表、手链在小卧室床头柜抽屉里,学习机在大卧室书桌上,现金在大卧室的抽屉里。被害人亢某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12月12日下午,她回家发现被盗,丢失银戒指1枚、银项链1条、黄金转运珠1个、现金200元。被害人乔某某的陈述证实,2012年12月12日晚,她回家发现被盗,丢失KC牌酒红色带帽女式中款貂皮大衣1件、三普N9A手机1部、现金200元。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1月13日10时许,他回家发现被盗,丢失黄金项链1条、黄金戒指1枚、银戒指1枚、第四套人民币200元。被害人龚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1月21日中午,她回家发现被盗,丢失现金60000元、1996年版纪念册1本(内有人民币186元)、袁大头1枚、毛主席纪念章30枚、摩托罗拉手机1部、卡西欧手表1块。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1月28日下午,她回家发现被盗,丢失天奴传琦牌白狐貂披肩1件、黄金手镯1个、翡翠手镯1个、六桂福白金钻戒1枚、月亮石戒指1枚、紫金项链1条、紫金戒指1枚、联想手机1部、柒牌腰带1条。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1月30日下午,她回家发现被盗,丢失华伦贝尔牌黑色中款带帽子貂皮大衣1件、佳能牌单反相机1部、黄金手链1条、黄金戒指1枚、千足金黄金空心兔子1个、黄金耳钉1对、紫金手链1条、紫金项链1条、紫金戒指1枚、紫金耳环1副、水晶项链、耳环1套、乳白色翡翠手镯1个、白金戒指1枚、现金3400元。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3月5日中午,她回家发现被盗,丢失奥吉利斯牌棕色女式中款貂皮大衣1件、白色手表1块。被害人魏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3月5日晚,他回家发现被盗,丢失金马赛牌黑色女式短款貂皮大衣1件、苏烟方形盒金砂2香烟1条、软金砂苏烟1条、黄鹤楼1916香烟1条、软包中华香烟2条、黄金耳环1副、现金3000余元。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3月5日下午,他回家发现被盗,丢失黑色和灰色女式貂皮大衣2件、软包中华香烟1条、白色瓷瓶茅台酒2瓶。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3月6日中午,她回家发现被盗,丢失华伦贝尔牌白色貂皮大衣2件、女式黑色獭兔皮草大衣1件、女式欧米茄手表1块、白钢手镯1个、装饰手链2条、黄金坠2个、彩金项链1条、18K金项链3条、钢制装饰项链1条、茶叶(铁观音、大红袍、武夷岩)6盒。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2月27日下午,她回家发现被盗,丢失现金30000元、集邮册1本。现场勘查笔录证实各被盗现场的情况。被告人魏守华的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5月23日,侦查员带领被告人魏守华到鹤岗市第十七中学附近指认盗窃地点,魏守华带着侦查员到附近一居民楼,并供述自己和董广明于2012年11月份一天,由董广明开锁,二人进入室内盗走貂皮大衣1件、手表2块、白金项链1条、步步高学习机1部。同时供述在小卧室发现一个保险柜,董广明从厨房拿出菜豆,二人将保险柜外门撬开,因为里面门有密码,二人未能打开。经询问户主,户主陈述于2012年11月26日被盗,丢失物品与魏守华供述基本相符,同时陈述家中被盗后,厨房的两把菜刀都在卧室内,保险柜外门已被撬开,里面门带密码没被撬开。被告人黄卫江的辨认笔录证实,黄卫江对12部不同手机进行辨认,其中6号手机是他在哈尔滨市阿城区盗窃后丢失的手机。被害人高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高某某对侦查员在魏守华住处搜查出的5件貂皮大衣和手表进行辨认,指出第一号棕色貂皮大衣和第四块白色手表是她家丢失的物品。被害人龚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侦查员将在魏守华住处搜出的摩托罗拉手机1部和其他9部手机排列,让龚某某辨认。龚某某指出第四号手机就是她丢失的手机。被害人王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侦查员让王某某对在魏守华住处搜查出的物品进行辨认,王某某经辨认指出辨认对象中3号就是他丢失的黑色佳能单反照相机;黄金手链(约11克)、带花图案的黄金耳钉是其丢失的首饰;辨认的貂皮大衣中没有他家丢失的。被害人魏某的辨认笔录证实,魏某对5件貂皮大衣进行辨认,指出第五号黑色貂皮大衣就是其丢失的金马赛牌女式短款貂皮大衣。被害人张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张某某对5件貂皮大衣进行辨认,指出其中第四号白色大衣就是其丢失的天奴传琦牌女式貂皮披肩,没有衣袖,带一圈银色金属装饰。李某的辨认笔录证实,李某对5件貂皮大衣进行辨认,指出其中第二号、第三号就是其亲属黄某某丢失的貂皮大衣,其中灰色貂皮大衣是贵美牌,衣服上只有一个圆形玻璃质扣;黑色貂皮大衣是华伦贝尔牌,只有衣领、袖口、下摆是貂皮的,其余部分都是貂绒。搜查证、搜查笔录证实,2013年3月6日,对魏守华住处进行搜查,发现并扣押貂皮大衣5件、茅台酒2瓶、苏烟、黄鹤楼、中华各1条、佳能牌单反照相机1部、柒牌腰带1条、黄金手镯1个、黄金耳环1副、黄金耳钉1对、黄金手链1条、白色手表1块、袁大头1枚、玉手镯1个、摩托罗拉直板手机1部、现金人民币9200元、第五套和第四套人民币总计3000余元。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在董广明处扣押铁质开锁工具3件、锡纸20张、钥匙形状锡纸20个、白色貂皮大衣1件、欧米茄牌黄色女式手表1块、银白色钢制手镯1个、黄金坠2个(兔型、花型)、彩金项链1条、手链2条、项链4条、现金人民币2500元、蓝色塑料袋制鞋套4个、黑色口罩1个、黑色手套1副。在魏守华处扣押鞋套2个、口罩1个、手套1副、貂皮大衣2件、茶叶6盒(铁观音2盒、大红袍4盒)、黑色联想手机1部。在黄卫江处扣押邮票1套、现金人民币4600元。在徐某处扣押玉手镯1个、人民币18万元。发还清单证实,返还张某现金21000元;于某现金2800元;尉某某现金31000元;亢某某现金500元;乔某某现金7500元;宋某某现金5500元、第四套人民币156.42元;龚某某现金60136元、摩托罗拉手机1部、袁大头1枚;张某某白色貂皮披肩1件、翡翠手镯1个、黄金手镯1个、联想手机1部、柒牌腰带1条;王某某现金7500元、黑色佳能牌单反相机1部、黄金耳钉1对、黄金手链1条;高某某棕色貂皮大衣1件、白色手表1块;魏某黑色貂皮大衣1件、耳环1对、黄鹤楼香烟1条、苏烟1条;李某(黄某某亲属)黑色、灰色貂皮大衣2件、茅台酒2瓶、中华烟1条;刘某某白色、黑色貂皮大衣2件、黑色貂绒大衣1件、欧米茄女式手表1块、黄金坠2个、彩金项链1条、手链2条、项链4条、茶叶6盒、现金2500元;张某某现金20600元、集邮册中邮票。佳木斯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各被盗物品的价值。金贵福珠宝信誉卡和富御珠宝保证书证实,翡翠手镯价值3949元,月亮女戒价值7790元。佳木斯市邮政局集邮业务局说明证实,1998年全年邮票一套,当前市场参考价为200元。30.破案经过证实,2013年2月中旬,佳木斯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接到群众举报,佳木斯人董广明有盗窃嫌疑。支队经调查,2012年9月至今,董广明与其朋友大华(魏守华)联系频繁,二人最近出手阔绰,有重大盗窃嫌疑。2013年3月6日,支队接到群众举报,董广明与大华到桦南县作案。支队立即赶赴桦南县对二人抓捕,3月6日10时许,董广明、魏守华在桦南县凯源小区被抓获,并在二人身上缴获貂皮大衣、茶叶、首饰等赃物,在董广明身上缴获锡纸及开锁工具。3月6日晚,又将黄卫江抓获。经审讯,三人交代在佳木斯市周边县市入室盗窃13起,在汤原县抢劫1起,董广明与黄卫江在哈尔滨市阿城区入室盗窃1起。根据魏守华的供述,支队于2013年3月15日将收购赃物的林传坤抓获,经审讯,林传坤供述于2013年2月两次收购董刚明、魏守华盗窃的金银首饰。以上证据与被告人董广明、魏守华、黄卫江的供述基本一致,予以确认。(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2013年2月,被告人林传坤在哈尔滨市以35000元的价格分两次非法收购被告人董广明、魏守华盗窃的金银首饰,并将所收金银首饰卖给其老乡,非法获利2000余元。案发后,赃款被依法扣押。以上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董广明的供述证实,2013年春节前,他两次到哈尔滨松雷商厦和秋林商场之间的一个回收手表和首饰的柜台,将盗窃的金银首饰卖掉,买了三万多,被他和魏守华平分了。当时收购首饰的人问他这些首饰的来源,他说是赌博别人押在他那的。被告人林传坤的辨认笔录证实,林传坤对12张照片进行辨认,4号照片(董广明)就是卖给他金银首饰的人。被告人林传坤的供述证实,他在哈尔滨大世界商场经营手表维修,同时还回收一些金银首饰,但他没有回收金银首饰的特种行业执照。2013年春节前,一个黑龙江人(董广明)两次卖给金银首饰,他给这人一共三万多元,这些首饰中大部分是黄金首饰,有项链、手镯、戒指耳环等,都是按照市场价收购的。因这些首饰都没有发票,他问首饰的来源,这人说他的老板开赌场,这些首饰都是赌钱的人抵押给赌场的,现在不往回赎了,老板让把这些首饰卖掉。之后,他把这些首饰都卖给福建老乡了,挣了不到2000元。扣押物品清单及收据证实,追缴林传坤赃款350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广明、魏守华在入户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董广明、魏守华、黄卫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董广明盗窃数额特别巨大,魏守华盗窃数额巨大,黄卫江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林传坤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在抢劫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魏守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董广明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对其减轻处罚。在盗窃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董广明、魏守华、黄卫江所起作用相当,均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盗窃犯罪予以处罚。被告人董广明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故意犯罪,系累犯,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董广明、魏守华多次流窜作案,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董广明、魏守华、黄卫江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坦白,且所获赃款赃物大部分被追缴,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林传坤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所获赃款全部被追缴,可从轻处罚,且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被告人董广明辩解在鹤岗市盗窃案中没有看见两块手表,因有同案魏守华及被害人尉德生的证实,故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其辩护人关于“翡翠手镯和月亮石戒指应委托估价机构鉴定”的意见,因被害人提供了该首饰的信誉卡,足以证明其价格,故对该观点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正确,予以支持。魏守华的辩护人关于“魏守华主动交代抢劫犯罪,系自首;在盗窃共同犯罪中系所起作用较小的主犯”的观点,因与事实证据不符,故对该观点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正确,予以支持。故对被告人董广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九条;对被告人魏守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九条;对被告人黄卫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林传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广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6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7日起至2027年9月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被告人魏守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7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7日起至2028年3月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被告人黄卫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7日起至2014年9月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纳)。被告人林传坤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立即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传军代理审判员  王新平人民陪审员  田力军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罗宇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