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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阿民初字第33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王艺与师新杰、杜颖洲、师红彦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拉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艺,师新杰,杜颖洲,师红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阿民初字第331-1号原告王艺,男,1960年出生。被告师新杰,男,1968年出生。被告杜颖洲,男,35岁。被告师红彦,女,3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艺诉被告师新杰、杜颖洲、师红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艺于2014年1月23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8元,减半收取324元,财产保全费370元,合计694元,由原告王艺负担。审判员  邱书霞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 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