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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中民终字第0163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北京随时随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戚兴智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随时随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戚兴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中民终字第016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随时随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甲2号16层16F-06。法定代表人王常庆,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嘉,北京凯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戚兴智,男,1986年9月14日出生。上诉人北京随时随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3)朝民初字第29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随时随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北京随时随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随时随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元,均由北京随时随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薛 妍代理审判员 贾 旭代理审判员 闫 慧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艳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