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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江盛民初字第126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赵守亚与周启兵、吴掌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守亚,周启兵,吴掌福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盛民初字第1267号原告赵守亚。委托代理人鲍传斌。委托代理人杨先军。被告周启兵。委托代理人张凤林。委托代理人唐斌蓉。被告吴掌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守亚诉被告周启兵、吴掌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守亚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守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守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守亚负担。审 判 长  鲍永明审 判 员  周 斌人民陪审员  吕荣林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钱文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