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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灵诉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王玉堂与穆志高、尹程程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玉堂,穆志高,尹程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灵诉保字第00006号申请人王玉堂,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申请人穆志高,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申请人尹程程,男,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申请人王玉堂以被申请人穆志高驾驶的被申请人尹程程所有的皖LR83**号轻型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玉堂受伤为由,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穆志高驾驶的被申请人尹程程所有的皖LR83**号轻型货车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穆志高驾驶的被申请人尹程程所有的皖LR83**号轻型货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新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姚玉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