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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津海法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5-01-02

案件名称

秦皇岛闽通船舶燃料有限公司申请扣押”盛安达66”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秦皇岛闽通船舶燃料有限公司,钦州市桂钦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海事请求保全,申请海事请求保全,申请海事请求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海法保字第5-1号申请人:秦皇岛闽通船舶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金龙中央胜境11座903室。法定代表人:林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齐向辉,河北路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钦州市桂钦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钦州市永福东大街A1座1601。申请人秦皇岛闽通船舶燃料有限公司称,申请人按照协议向被申请人所属的“盛安达66”、“盛安达67”轮加油,于2013年2月22日、4月1日、4月7日和4月29日共向两船加0#柴油86.81吨,120#燃油208.4吨,180#燃油159.07吨,共计价款2623761元,尚欠人民币515793元至今未付。按照2013年8月23日付款承诺书,被申请人另应支付违约金等人民币254738元,上述款项共计人民币770531元。申请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申请扣押“盛安达66”轮,并请求责令被申请人提供人民币80万元担保。申请人已提供了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具有海事请求权,其扣押船舶的申请符合我国有关民事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十二)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秦皇岛闽通船舶燃料有限公司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钦州市桂钦海运集团有限公司所属的“盛安达66”轮;三、责令被申请人钦州市桂钦海运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人民币80万元的担保;四、申请人应当在扣押船舶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否则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顺 平代理审判员 欧阳宏伟代理审判员 张 俊 波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宋 文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