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荣刑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彭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荣刑初字第26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某,男,1988年5月7日出生于山东省荣成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商贩。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8月1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荣成市看守所。荣成市人民检察院以荣检刑诉(2013)4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荣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琳、王晓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荣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彭某酒后伙同宋某丙(另案处理)到荣成市东山街道办事处八河王家村王某丙家中,因琐事与王某丙发生争执,并持铁锨、砖块等打砸王某丙家的门窗、铁锅及停放在家门口的海山拖拉机等,损毁价值共计人民币5341元,之后,彭某伙同宋某丙共同殴打王某丙致其鼻骨骨折,其伤势构成轻伤。2013年8月1日凌晨,被告人彭某酒后相约宋某甲外出遭拒,遂伙同王某丙(另案处理)到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崖头村5区宋某甲住处,采用刀砍、车撞方式将宋某甲的父亲宋某乙的鲁K×××××本田轿车损坏,损毁价值人民币1850元,之后被告人彭某持砍刀继续威胁宋某乙,因宋某乙锁门躲避而未果。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彭某的供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丙、被害人宋某乙的陈述,证人王某甲、王某乙、宋某甲的陈述,荣成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书,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荣成市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照片,被损毁车辆照片,辨认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某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2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彭某酒后伙同宋某丙(另案处理)到荣成市东山街道办事处八河王家村王某丙家中,向王某丙索要宋某丙与王某丙之女王慧娇谈恋爱时给付的彩礼钱时,与王某丙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二人将王某丙家的门窗、电视机等物品及王某甲停放在王某丙家门口的海山拖拉机砸坏,损毁物品价值人民币5341元,同时二人共同殴打王某丙,致王某丙鼻骨骨折,其伤势构成轻伤。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丙以要求被告人彭某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为双方当事人主持了调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丙与被告人彭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丙对被告人彭某予以谅解。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陈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丙陈述,2013年2月28日18时30分许,他在睡觉时听见有玻璃碎裂的声音,起床后看见彭某和宋某丙正欲从其家中离去,二人看到他后,进入家中一起殴打他,并砸坏他家中的电视机、饮水机、柜子、门窗等物品,停放在他家门口的王某甲的拖拉机同时被砸。在2013年8月30日荣成市公安局组织的辨认中他辨认出彭某就是到他家打砸的人之一。2、证人证言:(1)王某乙证实,2013年2月28日19时许,听见外面有玻璃碎裂的声音,他跑出来看见他伯父王某甲停在王某丙家门口的海山拖拉机被砸,从现场的一辆蓝色轿车上下来的一个20多岁,身高1.70米左右,体态较瘦的青年承认拖拉机是自己砸的,并让他找王某丙家赔偿拖拉机被毁坏的损失,当时他听见王某丙家中有玻璃被砸的声音。(2)王某甲证实,2013年2月28日19时许,他停放在王某丙门口的海山拖拉机被砸,后来听说是被宋某丙等人砸的。3、鉴定意见:(1)荣成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鉴定书证实,王某丙的损伤为双侧鼻骨、鼻中隔骨折(半移位)、筛窦骨折,其伤势构成轻伤。(2)威海鉴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王某丙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鼻背部软组织挫裂伤,双侧筛窦空积液构之损伤构成十级伤残。(3)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证实,王某丙家中财物损失价格为3471元;王某甲的海山牌拖拉机损失价格为1870元。4、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照片证实,王某丙家中被破坏情况。5、书证:户籍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彭某出生于1988年5月7日。6、同案犯供述:宋某丙供述,2013年2月28日18时许,他让彭某开车与他到东山街道办事处八河王家村王慧娇家中去要谈恋爱时的彩礼钱,他与王慧娇的父亲王某丙发生争执,争执中他先用砖头将王某丙家门口的大型拖拉机玻璃砸坏,后持铁锨打砸王某丙家的门窗玻璃及其他物品,并对王某丙进行了殴打。7、被告人供述:彭某供述,2013年2月28日19时许,他和宋某丙喝完酒后,宋某丙让他开车到王某丙家中索要和王某丙之女王慧娇谈恋爱时的彩礼钱,到了王某丙家后,宋某丙就拿着自己的木棒打砸王某丙门口的大型拖拉机,后来宋某丙又拿铁锨、砖块等打砸王某丙家的门窗、铁锅等并对王某丙进行了殴打。他也殴打了王某丙,并用木棍打了王某丙家的门窗玻璃。(二)、2013年8月1日凌晨,被告人彭某酒后找宋某甲出来玩遭到拒绝,遂持砍刀伙同王某丙(另案处理)先后两次开车来到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崖头村5区宋某甲住处滋事,用自带的砍刀砸车,并用车撞击宋某甲父亲宋某乙停放在家门口的鲁K×××××本田轿车,致车辆坏毁价值人民币1850元,之后被告人彭某持砍刀继续威胁宋某乙。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陈述:宋某乙陈述,2013年7月31日晚上23时30分许,他在家中看电视时两个青年开车来到他的住处,其中一个手持砍刀扬言要将他女儿宋某甲砍死,并将砍刀扔向他的轿车,之后又用轿车撞击他的本田轿车,并对他进行威胁。二人离开后一会儿又再一次返回,原先那个青年继续在门口拿砍刀威胁他,说要砍死他,他就躲回家中,他的本田轿车被撞坏。2、证人证言:宋某甲证实,她与彭某认识很长时间了,平时常在一起玩。2013年7月31日23时许,彭某酒后打电话给她,让她出去玩,被她拒绝,2013年8月1日0时许,彭某开车来到她家门口,将车的音乐声音放得很大,喊她出去,后她听见打砸车和撞车的声音,并看到彭某离开,接着又回来后持砍刀威胁她父亲,她的父亲宋某乙的车辆被损坏。3、鉴定意见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证实,宋某乙的鲁K×××××号本田雅阁轿车损失合计1850元。4、视听资料:宋某乙轿车被损坏照片证实,相关物品的损毁情况。5、同案犯供述:王某丙供述,2013年8月1日凌晨,他与彭某开车来到宋某乙门口,彭某打电话让宋某乙之女宋某甲出来,她不出来,于是彭某将砍刀扔向宋某乙的轿车,并自己开车撞击宋某乙的轿车,他和彭某离开一会儿又回来后,彭某用砍刀继续对宋某乙进行威胁。6、被告人供述:彭某供述,2013年7月31日晚上,他喝完酒后让宋某乙之女宋某甲出来玩,她不出来,于是就让王某丙开着他的车到荣成市崖头街道办事处崖头村5区宋某甲住处找宋某甲,他到了宋某甲的家后与宋某甲的父亲宋某乙发生争执,他将他的砍刀扔向宋某乙的车,并开车撞向了宋某乙的车,并对宋某乙进行了威胁。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合议庭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无视国法,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彭某归案后能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且能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王 力人民陪审员 宋保成人民陪审员 岳天信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于文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