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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法民初字第0052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王奁与重庆淘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金字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奁,重庆淘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金字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法民初字第00529号原告王奁,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保生,男。被告重庆淘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明。被告重庆金字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锦柝,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奁诉被告重庆淘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金字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奁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奁负担(原告已缴纳)。审 判 长  樊 雄审 判 员  陶 璐人民陪审员  刘军镅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付义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