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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二中法刑终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吴建平非法买卖爆炸物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二中法刑终字第00036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建平,男,汉族,1974年8月26日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初中文化,个体户,住重庆市奉节县大树镇。2013年5月7日被抓获,同年5月9日因涉嫌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被重庆市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奉节县看守所。奉节县人民法院审理奉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建平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一案,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奉法刑初字第002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建平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吴建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建平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量刑恰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吴建平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建平撤回上诉。奉节县人民法院(2013)奉法刑初字第0021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进审 判 员 薛 梅代理审判员 李 红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蒲金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