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筑民立终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广厦建设集团诉申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勇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筑民立终字第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东义路111���3楼。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申勇,男,1979年5月26日出生,土家族。上诉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申勇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2013)筑观法民初字第5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没有签订协议,本案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的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承建的是贵阳职业技术学院的工程,该学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位于贵阳市观山湖区辖区范围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以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隋凤清审判员  毛永鸿审判员  李道鸿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君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