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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枣刑执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纪春春抢劫罪,纪春春盗窃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纪春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枣刑执字第267号罪犯纪春春,别名狼仔,男,1985年1月3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同江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于二○○五年五月十一日作出(2005)烟莱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纪春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8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在服刑期间因漏罪,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2006)烟牟刑初字第2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纪春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与原判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18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七年四月五日作出(2007)烟刑一终字第33号刑事判决,维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纪春春的定罪量刑,改判民事赔偿182914.68元(刑期自2004年8月12日起至2024年8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65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3年12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纪春春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2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纪春春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1年12月至2013年11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2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纪春春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纪春春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纪春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兆江审判员  何 伟审判员  纪金洁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飞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