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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民初字第364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赵东计与范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东计,范冠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大民初字第3642号原告赵东计(又名赵东记),农民。被告范冠军,农民。原告赵东计与被告范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明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东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冠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东计诉称,2010年9月5日被告范冠军通过熟人介绍向原告借款现金6060元,约定月利率为千分之十五。2012年10月15日被告又从原告处借款12400元,月利率为千分之十五,2012年10月17日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余下欠款至今未还。原告要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12869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范冠军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5日被告范冠军向原告赵东计借款6060元,借据载明:“范冠军今借赵东记款陆仟零60元﹤6060元﹥,利息1.5分,2010年9月5号”。2012年10月15日,被告范冠军又向原告赵东计借款12400元,10月17日,被告范冠军偿还原告赵东计借款10000元,借据载明:“今借到东计现金12400元,利1.5分,范冠军,2012年10月15号,2012年10月17号已还现金1万元”。原、被告约定的借款利率为月利率,截止到原告起诉之日的借款利息为4112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范冠军催要下欠借款及利息,被告未予偿还,以致成讼。另查明,原告赵东计曾用名为赵东记。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被告出具的借据、大名县北峰乡后东旺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及庭审笔录等证明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范冠军分两次向原告赵东计借款并书有借据,该借贷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原告要求被告范冠军还款,被告推脱不还,显属违约。现原告要求被告范冠军偿还借款,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被告应按照原约定利率向原告支付截止到原告起诉之日的借款利息,起诉之后的利息应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对原告主张利息过高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范冠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东计借款本金8460元及截止到2013年12月23日的利息4112元,并从2013年12月24日起按照原约定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判决确定的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驳回原告赵东计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元,减半收取61元,由被告范冠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明辉二0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尤鹏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