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甘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冷某非法买卖弹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甘刑初字第27号公诉机关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冷某,男,因本案于2012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辩护人刘万广,系辽宁德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以大甘检刑诉(2013)6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冷某犯非法买卖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以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冷某及其辩护人刘万广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上旬至11月上旬,被告人冷某通过互联网从徐某某(在逃,另案处理)处购买4支气枪和26575枚铅弹。经鉴定:送检的4支枪支和26575枚铅弹是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弹药。2012年11月2日,小白(姓名不详,在逃,另案处理)在网上通过QQ向冷某购买铅弹,在收到小白用于购买铅弹的600元人民币后,冷某将800枚铅弹邮寄给卢某某(另案处理)。经鉴定:送检子弹弹头、弹尾圆润,尾部厚度均匀,具备正常击发条件。案发后,冷某存放于其家中的4支枪及26575枚铅弹被公安机关缴获。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物证照片、邮寄单据等,书证案件来源等,证人刘某某等证言,被告人冷某的供述与辩解,搜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冷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非法买卖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弹药,情节严重,冷某犯数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冷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是否构成情节严重值得商榷。冷某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劣迹,其行为未造成社会危害,请法庭予以考虑。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上旬至11月上旬,被告人冷某通过互联网从徐某某(在逃,另案处理)处购买4支气枪和26575枚铅弹。经鉴定:送检的4支枪支和26575枚铅弹是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弹药。2012年11月2日,小白(姓名不详,在逃,另案处理)在网上通过QQ向冷某购买铅弹,在收到小白用于购买铅弹的600元人民币后,冷某将800枚铅弹邮寄给卢某某(另案处理)。经鉴定:送检子弹弹头、弹尾圆润,尾部厚度均匀,具备正常击发条件。案发后,冷某存放于其家中的4支气枪及26575枚铅弹均被公安机关缴获。上述事实,有业经庭审质证并经本院审查采信的被告人冷某的供述,证人刘某某、卢某某、蒋某某的证言,书证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银行记账凭证、情况说明、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证明、快件邮寄查询、快递单、指认枪支、弹药照片、邮递单据、卖枪信息截图,搜查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报告、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冷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弹药,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已构成非法买卖弹药罪;被告人冷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情节严重,其行为亦侵犯了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冷某犯数罪,应予并罚。冷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冷某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劣迹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冷某犯非法买卖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16日起至2018年11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增兰人民陪审员 杨桂兰人民陪审员 蒋晓辉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