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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二法古民五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黄正秀、陈银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正秀,陈银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中二法古民五初字第13号原告:黄正秀,女,住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县向家坝镇。被告:陈银华,男,住四川省旺苍县尚武镇。原告黄正秀诉被告陈银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谭震华独任审判,于2014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正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银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正秀诉称:原告黄正秀于2013年7月到被告陈银华的中山市横栏镇永怡喷涂厂(未经工商登记)做杂工,口头约定每月工资2300元,被告陈银华欠原告黄正秀同年9、10月的工资4183元未付。同年11月24日,被告陈银华立工资欠条给原告黄正秀,后未予支付。请求判令:被告陈银华支付工资4183元给原告黄正秀。被告陈银华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黄正秀于2013年7月到陈银华开办的中山市横栏镇永怡喷涂厂做杂工,同年11月24日,陈银华立欠9、10月工资4183元的欠条给黄正秀,后未予支付。另查,中山市横栏镇永怡喷涂厂未经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未领取营业执照。本院认为:陈银华开办的中山市横栏镇永怡喷涂厂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未领取营业执照,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其雇用黄正秀属于劳务合同关系。欠黄正秀的工资,陈银华已立下欠条,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双方之间产生了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陈银华应履行约定的义务,向黄正秀支付拖欠的工资。黄正秀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陈银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不应诉、答辩,视为其放弃抗辩权,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银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拖欠的工资4183元给原告黄正秀。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银华负担(该费原告黄正秀已预交,由被告陈银华在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时径直付给原告黄正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谭震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超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