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东宝民一调确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王沁源等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王沁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东宝民一调确字第00057号申请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代表人聂华生,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湘邑,该公司员工。申请人王沁源。本院在审查申请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王沁源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中,申请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王沁源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调解协议的确认。本院认为,申请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王沁源自愿申请撤回确认,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王沁源撤回对调解协议的确认申请。审判员 吴瑶琼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