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民二终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安徽云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云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张晓云,王敏,安徽金盾建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民二终字第00006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安徽云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云,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凌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健,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武臣,安徽健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负责人:王为民,行长。原审第三人:张晓云,男,汉族,1955年1月25日出生。原审第三人:王敏,女,汉族,1957年7月12日出生。原审第三人:安徽金盾建设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项红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牛和勇,安徽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晓浩,安徽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徽云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3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3)蜀民二初字第006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安徽云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云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万庆农审判员 张 健审判员 马 莉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琪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