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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海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项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项捷,洪水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海保字第3号申请人:项捷。被申请人:洪水。申请人项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洪水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保全价值为4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何晓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洪水的银行存款4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陆 晖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周瑚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