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荣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单某甲与单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某甲,单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荣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单某甲。被执行人单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单某甲与被执行人单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将欠款付清,申请执行人放弃利息请求,该案已执结。故应对荣成市人民法院2013年08月09日作出的(2013)荣民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书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13)荣民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宁小杰审判员 于海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