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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荣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单某甲与单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某甲,单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荣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单某甲。被执行人单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单某甲与被执行人单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将欠款付清,申请执行人放弃利息请求,该案已执结。故应对荣成市人民法院2013年08月09日作出的(2013)荣民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书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13)荣民初字第5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宁小杰审判员  于海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