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阜���民初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王秉文与王武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秉文,王武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阜城民初字第1060号原告王秉文,学生。法定代理人王云飞(系原告王秉文父亲),男,197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沈中善。被告王武龙,市民。委托代理人周留成。原告王秉文诉被告王武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秉文的法定代理人王云飞及其委托代理人沈中善、被告王武龙及其委托代理人周留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秉文诉称,2012年11月4日,被告王武龙驾驶无号牌轻便摩托车沿阜宁县合吴线由北向南行驶至阜城镇合利社区园区超市门前路段时,与横过道路的原告发生相撞,致原告受伤。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武龙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王秉文负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至阜宁县人民医院治疗。经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其护理期限为180日(住院期间二人护理),营养期限为60日,取内固定钢板的后续治疗费为7000元,面部瘢痕修复治疗费为4000元。现原告诉至法院,对其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1288.65元、护理费135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94元、营养费600元、后续治疗费7000元、面部瘢��修复费用4000元、交通费600元、鉴定费1560元,合计29172.65元,按照责任分担要求被告赔偿26061元。被告王武龙辩称,对事故发生及责任划分无异议,在原告住院期间被告垫付医疗费26467.76元,要求一并处理。此外,1、原告住院期间,被告及其妻子大部分时间都在医院陪同护理,并承担了原告及其家庭成员的伙食费用、营养费用,故对原告住院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被告不应承担;2、后续治疗费、瘢痕修复费用应待实际发生后再处理;3、原、被告双方应按25%︰75%划分责任比例,原告的护理费应是40元/天,交通费以200元为宜;4、对原告主张的鉴定费,因原告同时申请伤残鉴定,现原告未能构成伤残,伤残部分的鉴定费用应由原告自己承担。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4日,被告王武龙驾驶无号牌轻便摩托车沿阜宁县合吴线由北向南行驶至阜城镇合利��区园区超市门前路段时,与横过道路的原告发生相撞,致原告受伤。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武龙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王秉文负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至阜宁县人民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7756.41元,其中被告王武龙垫付26467.76元。经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其护理期限为180日(住院期间二人护理),营养期限为60日,取内固定钢板的后续治疗费为7000元,面部瘢痕修复治疗费为4000元。另查明,原告王秉文为合利中心小学学生。被告王武龙驾驶无号牌轻便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现原告诉至法院,对其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1288.65元、护理费135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94元、营养费600元、取内固定后续治疗费7000元、面部瘢痕修复费用4000元、交通费600元、鉴定费1560元,合计29172.65元,按照责任分担要求被告赔偿26061元。��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王秉文因交通事故受伤,依法有权获得赔偿。该起事故经阜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王武龙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交警部门的认定并无不当,可以作为本院划分民事责任的依据。对原告主张的损失,因被告王武龙驾驶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故应由被告王武龙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对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由事故当事人按责承担。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用,本院结合阜宁县人民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票据依法核定。对原告主张的护理费、营养费,本院将依据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书确定的时限并结合当地相应标准予以计算;对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本院将结合原告实际住院天数及当地相应标准予以计算;对原告主张的取内固定钢板的后续治疗费为7000元,面部瘢痕修复治疗费为4000元,因该费用系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所必然产生的费用,且具体金额已经司法鉴定予以确认,为减少当事人讼累,故本院依法予以一并处理;对原告主张的交通费,本院酌情支持300元;对被告王武龙要求对其垫付的26467.76元医疗费予以一并处理的请求,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提出不应承担原告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的辩解意见,因无证据支持,故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本院确认原告王秉文因该起事故产生的损失为:医疗费27756.4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68元、营养费540元、护理费10300元、后续治疗费11000元、交通费300元,合计50364.4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王秉文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由被告王武龙赔偿44411.53元,扣减被告王武龙已垫付的26467.76元,被告王武龙尚须赔偿17943.77元。上述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开户名称:王云飞。开户行: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帐号:62×××9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王秉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鉴定费1360,合计1760元,由原告王秉文负担800元,由被告王武龙负担9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江苏省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营业部,帐号:40×××2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审 判 长  李正坤代理审判员  彭 艳人民陪审员  殷 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文将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之间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业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费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没有人员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证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