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靖民初字第002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束奇楠与朱振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束奇楠,朱振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泰靖民初字第0021号原告束奇楠。被告朱振伟。原告束奇楠与被告朱振伟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严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束奇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振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10月1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归还该款。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万元。原告提供了一份被告于2013年10月13日出具的借条以支持自己的主张。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3日,被告朱振伟向原告束奇楠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束奇楠人民币现金贰万元整(20000.00元).特立此据”。后因被告未还款,致起讼争。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抗辩的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借条原件,可以认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未还的事实成立。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负有及时还款的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振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束奇楠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被告在履行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代理审判员 严欢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熊娇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