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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茂中法刑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陈日强犯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日强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茂中法刑执字第114号罪犯陈日强,又名陈日祥,男,198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阳江市阳西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茂名监狱服刑。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5日作出(2011)西法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日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1年3月29日作出(2011)阳中法刑一终字第10号刑事裁定,对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2011年4月25日交付执行。因罪犯陈日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2012)茂中法刑执字第78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4年8月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茂名监狱因罪犯陈日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属残疾犯,于2013年12月24日提出给予该罪犯减去剩余刑期予以释放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日强系残疾犯,在服刑考核期间,该罪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3年10月获得嘉奖。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释放呈批表、减刑释放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日强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释放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日强予以减去剩余刑期,予以释放(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4年1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栋审判员  张 虹审判员  黄 媚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龙俊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