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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枣刑执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王怀玉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怀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枣刑执字第464号罪犯王怀玉,别名老五,男,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莘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作出(2006)聊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怀玉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鲁刑执字第1085号刑事裁定,将其刑期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11月14日至2028年5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67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3年12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王怀玉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怀玉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2年5月至2013年11月间,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王怀玉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王怀玉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怀玉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纪   金   洁审判员 宋兆江审判员何伟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飞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