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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榕刑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侯梦乾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侯梦乾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榕刑执字第132号罪犯侯梦乾,男,1957年8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泰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于2010年4月21日作出(2010)樟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侯梦乾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9日作出(2010)榕刑终字第52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4年1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侯梦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侯梦乾本次已缴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院认为,罪犯侯梦乾��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侯梦乾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侯梦乾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侯梦乾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12月9日起至2014年1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红代理审判员 薛 晴代理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