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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民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原告戴世建诉被告邓辉、林露峰、戴守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世建,邓辉,林露峰,戴守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永民初字第402号原告戴世建,男,194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邓辉,男,196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林露峰,女,成年,汉族,住永安市。被告戴守加,男,194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龙岭新村186号。身份证号码:35058319450710181X。本院在审理原告戴世建诉被告邓辉、林露峰、戴守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世建于2014年1月23日以就争议事项与被告戴守加另行协商解决为由,而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戴守加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世建以就争议事项与被告戴守加另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对被告戴守加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世建撤回对被告戴守加的起诉。审判员  许锡文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伟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