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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淮民初字第0928-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建波、吴志峰、吴廷福、谭永勤、黄丽、龚平、赵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建波,吴志峰,吴廷福,谭永勤,黄丽,龚平,赵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淮民初字第0928-1号原告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淮阳县龙都路北段。法定代表人李延峰,男,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卢峰,男,系该联社法律组长。被告吴建波,男,住淮阳县。被告吴志峰,住淮阳县。被告吴廷福,住淮阳县。被告谭永勤,住淮阳县。被告黄丽,住淮阳县。被告龚平,住淮阳县。被告赵霞,住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吴建波、吴志峰、吴廷福、谭永勤、黄丽、龚平、赵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周口市公安局于2012年3月29日立案侦查主债务人吴建波骗取贷款案。本院认为:本案主债务人吴建波因骗取贷款,涉嫌刑事犯罪于2012年3月29日已被周口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原告不应该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吴建波、吴志峰、吴廷福、谭永勤、黄丽、龚平、赵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财产保全费3000元,由原告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洪凯审 判 员  许成军人民陪审员  陈 峰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张 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