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思民初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曲某与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某,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思民初字第1058号原告曲某,女,196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蔡云龙,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某某,男,196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曲某与被告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后,被告洪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从2007年至今一直居住于漳州市芗城区,其经常居住地为漳州市芗城区,该案件应移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提交的“证明”体现其经常居住地位于漳州市芗城区,故应由该区所在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洪某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彭朝辉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 玲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