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连民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支行与被告唐恺、吴立欣、福建省连XX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支行,唐恺,吴立欣,福建省连XX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民保字第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支行,住所:连江县。代表人陈伟,行长。委托代理人陈婕(系原告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林丽萍(系原告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唐恺,男,汉族,1970年9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连江县。被告吴立欣,女,汉族,1974年7月26日出生,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福建省连XX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连江县。法定代表人黄世庆。委托代理人夏伙仁,福建亿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琳,福建亿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支行与被告唐恺、被告吴立欣、被告福建省连XX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17日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对被告唐恺、被告吴立欣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支行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唐恺、被告吴立欣财产上限人民币520000元。二、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六个月,查封动产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二年,均自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需要续行保全的,原告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书面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自动解除。本案保全费人民币312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江支行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建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莎附注一:(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