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刑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梁风宽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风宽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威刑执字第89号罪犯梁风宽,又名梁凤磊,男,1973年7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莱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因犯诈骗罪于2000年7月21日被荣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现在山东省威海监狱服刑。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1)荣刑初字第152-1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梁风宽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刑期自2011年5月10日起至2018年7月9日止),本院于2012年5月25日作出(2012)威刑一终字第7号刑事判决,撤销原判刑罚,以故意伤害罪改判梁风宽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1年5月10日起至2015年5月9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交付威海监狱执行。执行机关于2014年1月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梁风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各课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各方面表现较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其假释。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梁风宽的计分考核统计表、奖励审批表、罪犯梁风宽的思想汇报及在押人员王冬冬的证明、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表等证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报送的上述事实和证据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在服刑改造期间,梁风宽获记功奖励1次。本院认为,罪犯梁风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二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风宽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月23日起至2015年5月9日止。)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军辉代理审判员 张燕妮代理审判员 刘净瑜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兆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