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1982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杨连军与北京西联万博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连军,北京西联万博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9821号原告杨连军,男,1972年7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建,女,1979年10月6日出生。被告北京西联万博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15号。法定代表人徐学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刚毅,北京市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杨连军与被告北京西联万博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北京西联万博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及其物业所在地已经并入西客站地区管理委员会,而西客站地区管理委员会由北京市西城区管理,故本案应当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中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故本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西联万博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丹竹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敬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