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姑苏商初字第0012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常州筑一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盛唐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筑一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苏州盛唐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姑苏商初字第0012号原告常州筑一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海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加杭,该公司销售经理。被告苏州盛唐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新健。原告常州筑一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盛唐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筑一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与客户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筑一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常州筑一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刁 怡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卞文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