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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商初字第006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广阳金属制品(苏州)有限公司与太仓优上展示器具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阳金属制品(苏州)有限公司,太仓优上展示器具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商初字第0064号原告广阳金属制品(苏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佳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华山,上海方本(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仓优上展示器具有限公司。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广阳金属制品(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优上展示器具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本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128564.9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14年1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阳金属制品(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72元,减半收取143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晓凯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XX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