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中刑执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罪犯安艳涛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安艳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安中刑执字第74号罪犯安艳涛,男,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内黄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安阳市监狱服刑。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7日作出(2009)安刑终字第31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安艳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9年12月30日送安阳市监狱服刑。2012年5月1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刑罚执行机关安阳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安阳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安艳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安艳涛于2005年5月11日晚11时许,来娇娇在安阳市滚石迪厅以被人调戏为由,纠集万海兴、安艳涛等十四余人在滚石迪厅门前守候殴打调戏来娇娇的人。次日凌晨零时50分左右,被害人牛长青、张卫国、石爱兵三人从迪厅出来,来娇娇、安艳涛等人殴打张卫国等人,被害人张卫国、牛长青被打后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张卫国伤情经法医鉴定其损伤构成重伤,后张卫国于2005年11月30日死亡。牛长青的伤情为重伤。根据上述事实,河南省安阳市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安艳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罪犯安艳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二次,记功二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二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安艳涛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安艳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9年7月3日起至2014年4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景峰代理审判员 李瑞增人民陪审员 许卫平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崔江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