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仁寿执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杨道勋与王云激、骆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道勋,王云激,骆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仁寿执字第67号申请执行人杨道勋,男,生于1964年8月20日,汉族,城镇居民。被执行人王云激,男,生于1966年1月29日,汉族,城镇居民。被执行人骆涛,女,生于1962年7月24日,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执行(2013)仁寿民初字第3392号杨道勋与王云激、骆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向相关不动产登记机关发送了办理过户手续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仁寿民初字第33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泳胜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阳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