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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付舒仁与广州中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舒仁,广州中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11号原告:付舒仁,男,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广州中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小华。本院在受理原告付舒仁诉被告广州中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后,发现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湛中法民破字第36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广州中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宣告广州中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入重整程序。2013年9月30日,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湛中法民破字第3-36号之一民事裁定,裁定包含广州中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内的共34家关联公司进行合并重整。原告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本案民事诉讼,请求被告履行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向原告支付延期交房违约金。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本案应移送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刘丽琼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佩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