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西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安西民初字第24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被告车某某,男,汉族。本院于2014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2002年1月31日在定西市安定区西巩驿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2年6月13日生一男孩,取名车某甲。婚后夫妻感情一般,被告经常与其他异性发生不正当关系,不务正业,原告多次规劝仍不悔改,且被告有时殴打原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男孩车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车某某辩称:原告所述我们结婚的时间及孩子的有关情况属实。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直较好,自从搬到西巩驿镇新农村居住之后因生活琐事经常争吵,被告没有与其他异性发生不正当关系,酒后被告也殴打过原告,但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现在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2002年1月31日在定西市安定区西巩驿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2年6月13日生一男孩,取名车某甲。婚初夫妻感情较好,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西巩驿镇新街村新农村一院砖木结构房子4间,“吉利”牌甘C286**号小轿车1辆。夫妻共同债权有被告曾经包砖厂时民工所欠100000元;夫妻共同债务有西巩驿镇信用社贷款100000元。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及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在卷所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后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都应珍惜夫妻感情,处理好家庭关系,原告不应草率起诉离婚,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车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 强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淑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