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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刑执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马龙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延刑执字第491号罪犯马龙,男,1987年0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小河沟高三排平房11号。因犯抢劫罪经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以(2006)泾刑初字第0000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已缴纳)。刑期自二〇〇五年十月二十四日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07月04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五日以(2009)延刑执字第238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马龙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日以(2012)延刑执字第106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马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执行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止。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一四年一月七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马龙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马龙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接受教育改造。二、能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均达90分以上。三、该犯在维修车间的管道检修岗位上改造,能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安全规程,主动加班加点,能按时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特别是在2012年11月份,该犯在巡检供暖管道时发现由于地基下沉后造成管道弯曲,存在安全隐患,立即汇报干部,在干部的带领下同分队服刑人员冒着严寒在雪地里进行长达9小时的管道抢修,确保了监区的正常供暖,受到监区领导和干部的一致好评。同时,能积极履行财产刑罚,主动缴纳人民法院判处的30000元罚金。该犯自2012年05月至2013年10月计分考核累计获1345分。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345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马龙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院认为:罪犯马龙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龙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沙文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