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刑执字第494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路亚晨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延刑执字第494号罪犯路亚晨,男,1983年0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红旗街铜川矿务局梅苑小区7号楼2单元501室,因犯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经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四月十五日以(2005)铜中法刑初字第0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原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四月四日以(2005)铜中法刑一再字第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刑事判决。原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一日以(2006)陕刑二终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二〇〇四年八月二日至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08月16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五日以(2009)延刑执字第76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路亚晨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以(2011)延刑执字第187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路亚晨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执行至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止。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一四年一月七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路亚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路亚晨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矫正犯罪恶习,深挖犯罪根源,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注重行为养成,积极靠拢政府,大胆检举揭发狱内的坏人坏事,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犯人守则》约束自己的言行,踏实改造,积极参加狱内的各项活动。二、在学习方面,该犯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学习态度端正,能认真听讲,尊敬老师,遵守课堂纪律,刻苦认真钻研,按时独立完成作业,各科考试成绩均在80分以上。三、该犯入监以来先被分配在机修一车间进行劳动改造,期间能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程按照操作,服从分配,听从指挥,吃苦耐劳,能按时完成干部下达的各项生产任务。由于该犯责任心较强,后被调任监区伙房分队安全员,在日常改造中该犯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能严格按照《监狱卫生防疫管理条例》的要求进行操作,平时注重节约粮食,抵制浪费,合理调整罪犯伙食,能合理利用现有材料为服刑人员烹制可口的家常饭菜,充分体现了政府对服刑人员“吃热、吃饱、吃的卫生”的人文关怀,受到监区干部的一致好评。同时,该犯能积极履行财产刑罚,主动缴纳人民法院判处的10000元罚金。该犯自2011年08月至2013年10月计分考核累计获2310分。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310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路亚晨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罪犯路亚晨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路亚晨减去余刑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沙文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