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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215-1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田振兴与刘新朋、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振兴,刘新朋,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215-1号原告田振兴。被告刘新朋。被告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龙口经济开发区沙埠于家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振兴诉被告刘新朋、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告刘新朋驾驶的鲁FK9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刘新朋驾驶的鲁FK9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郝   有   杰代理审判员 侯   广   军代理审判员 张孝福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中   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