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法民初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4-01-23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李园园、黄勇与重庆金字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淘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园园,黄勇,重庆淘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金字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法民初字第00153号原告李园园,女。原告黄勇,男。被告重庆淘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明。被告重庆金字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锦柝,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园园、黄勇诉被告重庆淘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金字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园园、黄勇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园园、黄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园园、黄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李园园、黄勇负担(原告已缴纳)。审 判 长 樊 雄审 判 员 陶 璐人民陪审员 刘军镅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付义民 搜索“”